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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养中心护工“捆绑老人”引发热议,保护和虐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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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投稿邮箱:jkb_doctor@126.com最近,一段九九颐家康养中心护工被指虐待捆绑老人的视频热传。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九九颐家康养中心进行停业整顿的决定。虽然本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但在舆论中,有人对本案中的护工行为给予了“有罪推定”;也有人认为本案及一些类似事件都属于监护人对老人的保护性约束行为,谈不上虐待。那么,什么是保护性约束行为,什么是虐待老人,两者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与区分?监护人的行为及责任有无法律保障?本报特邀请专家予以探讨,以寻求合理的对策和预案。保护性约束与虐待老人的区别保护性约束也称约束性保护,特指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存在危害可能的精神病患者伤人、毁物、杀人、自杀等激烈危险行为,而采取的一定措施,以避免其对自身、他人人身及财产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虐待老人是指在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中,发生的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 或以不采取适当行为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前者涉及人员常有精神和行为异常,后者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前者仅仅是约束,没有殴打,后者常伴有殴打等虐待行为;前者一般不会造成老人的伤害,即使有损伤也只会在手腕或脚腕等处有轻度的伤害,后者常会出现伤害。工作人员的主观愿望也不同,前者是一种服务,是一种善意的行为;后者是一种伤害,是护理人员烦躁心理的表现。操作层面有法律困惑我国《精神卫生法》第40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患者适用本条的规定,但结合我国养老及医疗现状,并不能将所有不能自主控制自身活动的老年人均放在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是否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老年人,纵使其行动不便,或是生活不能自理,抑或是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其仍然享有至高无上的生命健康权。若养老机构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恰当,轻则可能会对老年人身体造成损害,重则可造成老年人的死亡。有研究表明,一些保护性约束会导致病人产生烦躁、焦虑、抑郁和屈辱感等心理体验,伤害了人的尊严。老人的自主权是以自主决定权为核心的,一切的照护活动都应体现老人的主体地位。但由于老人在精神疾病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状况,自身对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持抵抗态度,此时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不仅违背了老人的自主权,更是限制了其自由活动的权利。又如老人不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由于其他的一些疾病,导致自身的身体活动不受控制,工作人员为减轻自己的工作压力,对老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若没经过老人的允许,或涉及非法拘禁罪。有学者针对精神病患者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展开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仅有个别患者因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主动要求约束,大多患者均采取被动约束方式。再者,紧急情况下,看护人员为了保护患者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实施约束行为时不能做到预先告知,所以,也会侵犯到被看护人的知情同意权。法律建设如何作为一些老年人患有不同程度的身体和精神疾病不可避免,养老机构作为养老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也不可避免会对被看护人采取一系列保护性约束措施,这是保护被看护人及他人安全的一种方法,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关键问题是,一方面需要读懂、用好现行法规,依法实施保护性约束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立法,特别是先行推进地方性法规建设。赋予养老机构部分实施权 依据保护性约束的定义,以及《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方能开展保护性约束措施。但结合中国的养老及医疗现状,应赋予养老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实施权。养老机构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的实施标准和条件,以此杜绝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借助保护性约束措施虐待被看护人。同时,对是否实行保护性约束,应该由医生决定,有了专业性的评估,才能避免保护性约束范围的肆意扩大。防止侵犯被看护人合法权益 首先,应明确规定保护性约束的适应证,对什么样的被看护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对什么样的被看护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防止保护性约束使用的盲目性、随意性。禁止把保护性约束作为惩罚手段来惩罚患者。其次,应明确规定保护性约束的实施程序。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初步判断需要对被看护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时,应逐级报告养老机构的负责人,由该负责人依照规定决定是否实施或保护性约束;实施保护性约束后,机构负责人应定期追踪,符合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指征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工作人员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最后,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约束人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被约束人受到其他人员的伤害和或因管理不善而引起的其他损伤。尊重被看护人意愿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承诺已有所运用,人身自由权是被看护人自己可支配的权益,其可以承诺他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自由权。若被看护人不符合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的充分条件,但其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主动要求工作人员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应是被允许的。在被看护人无法准确表明自己意愿的时候,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力。落实告知制度 被看护人自身精神状况良好,但不能自主控制自身身体活动,如习惯性梦游伤害他人的情况,应在被看护人清醒的状态下,充分告知被看护人,是否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由被看护人本人做出决定。当精神病患者入住养老机构时,工作人员应对病人及家属做详细告知,必要的时候签署保护性约束措施知情同意书,使家属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并取得理解与配合。约束前、约束中及约束后都要不断向病人讲解为什么要给予保护,要多解释、安慰被看护人,使其情绪尽快稳定下来,消除其恐惧和敌对情绪与行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来不及告诉家属的,实施保护后,工作人员应及时主动告知家属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必要性,以取得被监护人家属的理解与支持。对于不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将造成被看护人自身或者他人损害,且被看护人本人或者家属不同意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被看护人家属应相应增加护理费,雇佣专人照护,否则养老机构可以建议家属将被看护人送至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接回家自己看护。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安宁疗护中心 纪光伟湖北卫生法学会 司婷阅读更多热文入学分数高,毕业标准严,看看协和毕业的八年制医学博士都经历了啥?·除了性侵,这些意外伤害也应帮助孩子远离·科普 | 得了子宫肌瘤,到底切不切?·青年科普新势力 | 爸妈老爱找茬?别不在意!其实是……(附疾病自测量表)编辑制作/胡彬喜欢就告诉我们您“在看”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健康报社有限公司,点击“阅读原文”或访问yuanben.io查询【03TOK4LR】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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